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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溫泉公園OT案. 最高行政法院業者又勝

礁溪溫泉公園OT案. 最高行政法院業者又勝

【記者趙奇濤/獨家報導】

宜蘭縣礁溪溫泉公園委外經營,縣政府以業者一再重大違約,於105年解除合約強制收回自營案,業者輕車悠遊公司負責人王迪立提起訴願遭駁回,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縣府(接管有據)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最近作出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案情大翻轉,演變成業者勝出。

礁溪溫泉公園委外經營案,縣府強制收回自營案,業者不服另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申請仲裁,今年2月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已經仲裁確定,確認業者和縣府的礁溪溫泉(OT )案投資契約「關係存在」,意即縣政府不能中止業者的經營權。如今業者認為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也十分明確,將要求縣府交還經營權,並賠償業者被“中止經營”期間的損失。

最高行政法院在判決的理由中指出,綜上所述,原判決(高等法院)既有如上之違誤,上訴意旨(輕車悠遊公司負責人王迪立)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未予廢棄,為有理由,又本件尚有事實仍待原審法院調查審認,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由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並指出,“又原審法院更為審理時,應注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規定,併此指明。“

行政訴訟法第 177 條的內容是──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關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已經仲裁確定,確認業者和縣府的礁溪溫泉(OT )案投資契約「關係存在」。仲裁費140餘萬元,業者請求縣府支付一半仲裁費用,縣府已經支付給業者 。但縣府另向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仲裁之訴,表示縣府並未同意仲裁,該仲裁不成立,應予撤銷。訴訟尚在進行中。

輕車悠遊公司董事長王迪立是在2012年8月1日,與縣政府簽訂「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宜蘭縣礁溪溫泉公園營運移轉(OT)案投資契約」,將礁溪溫泉公園及附屬設施、事業委由輕車公司經營,期間為10年。

105年9月1 日縣府以業者一再重大違約中止業者經營,強制接管,同時將業者移送法辦,業者被控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背信、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均獲不起訴處分。該案發生在前縣長林聰賢,歷經前代理縣長吳澤成,到現在的代理縣長陳金德,已歷經三任縣長,陳縣長正巧承接仲裁和判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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