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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要客土 五月無下文 縣訂新辦法

農田要客土  五月無下文  縣訂新辦法

【記者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好山好水,一位林姓退休人員搬到礁溪來住,蓋了農舍,農地填土的事就花了5個多月的時間,縣府府跑了10幾趟,到現在還懸在空中。

 

陳金德縣長上任不到十個月,包括農業在許多施政上都作了重大的改革,但是農舍部分,「辦法」很好,「作法」卻常有怨言。林姓退休人員只想務農過田園生活,只希望一切都合乎規定,所以都依規定申請,結果時間花在跑縣政府,快半年了還務不了農。

 

興建農舍之後,要務農都要填土,從外面運進來稱之為「客土」,宜蘭縣政府10日通過了──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客土改良審查辦法。也可見縣府也認為原本的規定有些問題,希望公布實施之後,都有統一的SOP標準作業程序,合乎規定即能「快速通關」,政府為保護農業產量而嚴格把關,切莫因行政作業問題,導致農田無法生產,一季一季的產量都流失了。

 

縣府對新的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客土改良審查辦法,10日經縣務會議通過,逐條說明如下:

 

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客土改良審查辦法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有效管理與執行客土改良,以改善農業耕作環境,提升農民收入,特訂定本辦法。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農業處。

明定主管機關與執行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客土:指申請農業用地外運入之土方,進行農地改良。

  二、農業用地整地:指因農業種植需要而未申請客土,且於挖填平衡原則下,進行農地整理。 

客土及農業用地整地之定義。

第四條  依本辦法得申請客土改良之農業用地,指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風景區之農牧用地、及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之地區。但下列各款之區域除外:

  一、特定水土保持區。

二、其他經政府機關公告為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留區。

  三、本府公告之低窪地區,但廢棄漁塭不在此限。

申請客土之適用地區。

第五條  農業用地申請客土改良者,除因地形、地貌特殊,或由本府辦理者外,申請客土改良高度必須低於鄰近道路中心高程三十公分以上,且原有土方、砂石不得外運。

  農業用地客土之來源,以縣內為限,且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或事業廢棄物。

申請客土改良之客土高程及種類。

第六條  依本辦法申請客土改良者,應填具申請書 (附表一) ,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

  二、種植計畫。

  三、本縣內合法料源證明文件。

  四、審查費收據影本。

申請客土改良應填具申請書及應附文件。

第七條  申請人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申請案件經審查同意後發給許可,並副知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列管 (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繳交審查費及核發許可。

第八條  經本府許可客土之案件,應於開工前至本府繳交管制三聯單費用,每車次十元。

三聯單之管制,第一聯由合法出土單位收存。第二聯由載運者收存。第三聯由申請人收存,並於完工申請時黏貼繳回本府 (附表五) 。

土方管制三聯單費用及格式。

第九條  客土改良自開工至完工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逾期者廢除原許可。

客土改良完工期間。

第十條  本府於客土改良期間應隨時派員檢查或抽驗,如發現與原許可之內容不符,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廢止客土改良許可,並依相關法令核處。情節重大者,逕為廢止客土改良許可。

客土改良期間之檢查或抽驗。

第十一條  申請人依核准計畫完工後,應檢附簽收報表 (附表六) 及完工照片 (附表七) ,申請報驗,經本府審查(附表八)符合規定後同意完工,解除列管。

客土改良完工報驗。

第十二條  為改善廢棄漁塭、周邊易積水致不利農業生產地區,經本府徵得該地區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以上,及其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公告劃設區域單元,實施客土改良。

廢棄漁塭、周邊易積水致不利農業生產地區之所有權人,在本府公告最小面積範圍內,得申請由本府實施客土改良及相關生產環境設施改善。

本府與申請人間之權利義務以行政契約訂之。

廢棄漁塭及周邊常浸水不利農業生產環境地區,實施客土由本府與申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行政契約訂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前,未依廢止之宜蘭縣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申請客土者,得依本辦法申請。

規範未依法申請客土者,依本辦法申請補正。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規範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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