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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政漏水了.完工付款後才發現是“拒絕往來廠商”

宜蘭地政漏水了.完工付款後才發現是“拒絕往來廠商”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地政事務所辦理鐵皮屋頂漏水維修工程,工程完工付款後,才發現得標廠商是被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縣議員黃定和今天在縣政總質時,抨擊相關人員法律素養不足、行政能力不足。

 

黃定和議員說,宜蘭地政事務所三樓鐵皮屋頂漏水,於契約成立修繕完竣後發現廠商在採購公報上,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整個過程 有下列幾項錯誤:

錯誤一、地政承辦人員沒有上網查詢採購公報,廠商有沒有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只要花30秒看電腦就能清楚知道。

 

錯誤二、得標後簽呈,地政長官也沒有查核,每個人都蓋章,俗稱“青梅印”(台語 瞎印),沒有人負責。

 

錯誤三、 秘書處有採購管理業務,一年4次辦理採購教育訓練,還指派講師,沒有達到宣導的效果,形同虛設、沒有功能,浪費講師經費,聽的人鴨子聽雷,耳朵東邊進西邊出。

 

錯誤四、 108年6月5號契約成立、同年月10日完工,108年7月發現廠商為拒絕往來戶,不能辦理核銷,結果卻辦理核銷完畢,有如無政府狀態。

 

錯誤五、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及第103條第1項規定,基於公共利益,可向上級機關申請核准免終止、或免解除契約。地政處 108年7月發現,卻在108年10月25日 發文給秘書處,時間太慢,核銷完成。這件事一路都是綠燈,法律素養在哪裡?行政能力在哪裡?林縣長很努力、很用心,幕僚後勤各單位要全力以赴,整個團隊才能大步向前走。

 

地政處說明,採購案和廠商的契約成立為108年6月5日·同年月10日完工,並將發票送宜蘭地政事務所辦理核銷完畢,惟採購當時漏查察該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户,7月發現該廠商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時,採購標的已履約完工,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所以才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及第103條第1項規定,基於公共利益,可向上級機關申請核准免終止、或免解除契約。該工程完工後也再無漏水情形、復查該公司雖目前屬停權階段,惟仍於營業中,其所開立之發栗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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