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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地震~文化局.民政處涉貪.多人被起訴

縣府地震~文化局.民政處涉貪.多人被起訴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民政處因辦理活動時,渉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宜蘭地檢署偵查終結,連同廠商一併被提起公訴;另外,縣府新聞科長邱承君 6月24日調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擔任簡任祕書,科長乙職由李文中代理。同樣都在縣府上班,卻有著不同的感觸。

 

被檢察官起訴的弊案,被告有~ 文化局約僱人員賴00 、民政處前科長蔡00 、民政處科員林00、廠商 張0謙,以上4人均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另外民政處前科長黃00、約僱康00、以及廠商劉0、蔡0忠、林0儒等5人,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指出,犯罪事實, 經過情形如下~

一、涉案人物:

★賴00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約僱人員,負責辦理文化局「2017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全區架高地板設置施作案」採購相關場地規劃、及經費核銷業務;

★蔡00係宜蘭縣政府民政處兵役科前科長、★林00係民政處兵役科科員,均負責辦理「109年役路相伴-袍澤情深座談」敬軍活動之規劃及經費核銷業務;

★黃00 (另為緩起訴處分)民政處前科長、★康00 (另為緩訴處分)係民政處前約僱人員,均負責辦理111年元旦升旗典禮暨全民活力健走活動」之規劃及經費核銷業務,以上5人均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廠商張0謙為飛0公司及宏0棚架企業負責人,另為宏0會場展覽行銷企業,登記負責人黃0為張0謙之母,張0謙為實際負責人;

★劉0婷 (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張0謙之配偶,亦為飛0公司、宏0企業等之會計,負責報價、開立估價單及帳務管理等業務;

★蔡0忠 (另為緩起訴處分)鈞0音響企業社之負責人,

★林0儒 (另為緩起訴處分)為豪0播行銷企業社之負責人,蔡0忠與林0儒為配偶。

 

二、文化局部分~約僱賴00、廠商張0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一)賴00於106年3月17日上網公告架高地板案之採購訊息,預算金額新台幣(下同)428萬元,採最低標方式決標,計有宏0企業、永0工程有限公司、新0公司及探0公司等4家廠商參標,於106年3月28日開標後由宏0企業以298萬元得標,宏0企業自得標日起開工,履約期間由賴00負責監督施作進度及協調工程改善缺失。宏0企業於106年6月16日向文化局申報第一階段之竣工,因廠商張0謙不知如何繪製驗收所需之竣工圖,承辦員賴00竟基於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先向張0謙表示可以其職務協助張0謙順利請款,惟需支付繪圖費用,藉此暗示張0謙其有收受賄賂之意,張0謙考量賴00負責請款職務,即予允諾。後由賴00協助繪圖並將現場示意圖電子檔交給張0謙,經張0謙列印蓋印請款, 於107年7月3日經文化局審核同意核撥工程款予宏銘企業。

 

(二)另架高地板案於履約期間之106年6月28日因縣府秘書長賴0祿進行童玩節活動會場設施總檢,發現野外劇場前之地面不平,指示有設置遊客走道之必要,賴000遂以小额採購方式,逕指定張0謙增加施作,於同年9月19日簽辦核銷遊客走道之款項時,因張0謙提供之宏0企業估價單所填載之規格、品項與數量為150平方米、地板鋪設、1式」,賴00認其填載說明過於簡略,而於同(19)日13時38分至13時42分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分別傳送「要有單價啦」、「數量單價要出來」、「不能一式」、「妳不用人工草皮還有復原五金什麼的喔」、「算了檔案傳來我寫」等訊息內容數則予張0謙,張0謙隨即於同(19)日13時58分回復傳送檔名為「106.09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童玩節地板擴充.xls」,賴00為利其職上辦理該小額採購可使張0謙順利請款後收賄,便主動協助修改前開估價單內容,嗣於同(19)日14時6分隨即將修改版本之電子檔再回傳給張0謙蓋印宏0企業之公司大小章後,張0謙再將修正後之估價單, 提交給賴00作為簽辦請款簽呈之附件。

 

(三)前開架高地板案與追加之野外劇場前遊客走道工程之款項,經賴00辦理完成並分別於完成撥款後,賴00即於同年12月1日10時33分、11时7分以山INE傳送「上次跟你說的那個有嘛」、「一本」(按:10萬元)之訊息內容,向張0謙索取10萬元之賄賂,張0謙則分別於11時7分、12時5分回復「給個方向」訊息及「比」貼圖,嗣因未有明確交付賄款之時間、地點,故賴00又於同年12月3日16時3分傳送訊息「什麼時候可以找你拿東西」,張0謙於當(3)日22时14分回以貼圖(按:嘻笑貼圖)答覆,並未直接回答,賴00又於同年12月5日8時41分再以LINE傳送「什麼時候換我了啊」之訊息內容予張0謙,張0謙則回傳「你說多少」之確認賄款金額訊息,賴00隨即回答「一本吧」,即再次確認賄賂之金額後,賴00於同(5)日12時42分至16時50分期間內,陸續傳送「我在親水公園剛出來」、「還是我去找你」等訊息給張0謙,張0謙則回以「傍晚礁溪等」、「要回礁溪路上了」、「東西在礁溪」、「公司」、「找我姊拿」等訊息,即賴00與張0謙約定於當(5)日至位於宜蘭縣礁溪鄉之宏0企業收受賄款,而張0謙確認行賄之款項及交付之時間、地點後,則委由不知情之宏0企業會計即其胞姊張00準備現金,惟因張00外出洽公,又將款項委託宏0企業員工轉交,嗣後賴00依約前往宏0企業,向該名公司小姐領取10萬元現金後即離去。

 

三、民政處部分~蔡00、林00、張0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內政部役政署於109年1月8日函民政處辦理「109年役路相伴袍澤情深座談」活動及餐會,並由內政部役政署補助活動場地租借、佈置、餐費及保險等項目之費用。內政部役政署之補助程序由民政處預先概估額度,再報請內政部役政署審定活動計及經費概算後,由內政部役政署預先撥付款項給民政處運用,俟活動結束後,民政處檢附原始憑證、實施成果及相關名冊等資料,函報內政部役政署辦理經費核銷。

 

民政處前科長蔡00、科員林00於109年6月間完成活動經費概算後,於同年6月9日簽辦役路相伴活動,嗣於同年月18日將經費概算表報請內政部役政署審定,經該署於同年7月15日同意依照民政處所報概算表之經費,預先撥付活動補助52萬4,500元。蔡00、林00因長期負責辦理民政處相關活動案之採購業務,深黯活動案之採購項目繁雜,由承辦單位科長或承辦人實質掌握採購、經辦、驗收之權限,主計人員僅形式核對請購估價單或採購合約與核銷時檢附之統一發票記載名目與金額是否相符,並無相關機制可資複核廠商實際提供或施作之品項、數量及金額,復明知報支政府預算,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等會計憑證,核實報銷,不得以虛假單據與會計憑證假報採購事由或金額並冒领公款,竟利用其辦理活動項目採購及洽廠商報價之職務上機會,而為下列犯行:

緣109年間舉辦大型聚會活動需考量新冠肺炎之防疫措施,為避免廠商無法配合防疫,林00於109年5月22日即與礁溪長榮酒店經理曾0玲,確認礁溪長榮酒店場地規模、投影與影音設備、場地租借費用、餐費預算與供餐形式及能否配合防疫計畫等事宜,林00與曾0玲先議定餐費為每人500元後,曾0玲以LINE傳送「使用―整天,場佈+彩排」、「我們會酌收20,000元場租」等報價內容予林00,告知在活動前1日場佈與彩排之場地租借費用整日為2萬元,惟蔡00、林00考量活動與會貴賓在礁溪長榮酒店可能有其他無法預期之臨時活動支出,費用可能會超出2萬元额度,故送請曾0玲配合以活動當日場地租借費名義,包裹其他可能之支出費用為1項場租費用6萬元之報價(即額外預留4萬元費用)

經蔡00、林00製作「宜蘭縣109年役路相伴-袍澤情深座談會活動計畫」,並在經費概算表填載類別:餐費、量:400、單位別:人、單價:500、金額:200,000」、「類別場地租借費、數量:1、單位別:式、單價:60,000、金額:60,000」,並於備註欄位敘明就餐費及場地租借費將合併辦理採購案招標,復於109年6月18日檢附上述役路相伴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函請內政部役政署審認及同意後,嗣於109年7月30日上網公告役路相伴採購案之招標訊息,採購金額為26萬元,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報價書,並訂於109年8月3日截止投標及8月4日開標,僅礁溪長榮酒店家廠商投標,復於109年8月5日經評選由礁溪長榮酒店以26萬元得標。嗣因役路相伴活動確有購置伴手禮、貴賓茶點、便當、餐費等臨時需求,蔡前科長、林科員遂規劃由109年役路相伴採購案之4萬元預留款項支應費用,蔡00、林00均明知於109年役路相伴採購案場地租借項目之6萬元採購預算中,實際花費2萬元作為109年9月15日彩排之場地租借費用,另有3萬4,90元作為支應活動時需求 (總計為54,790元),餘額為5,210元,竟利用其辦理役路相伴採購案、及核銷活動經費之職務上機會,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之不法所有,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蔡前科長於活動前之109年9月10日22时2分、22時3分即傳送LINE訊息:「明天上午去長榮再跟經理確認」、「剩下6450只能換8張自助餐券」等內容予林科員,兩人即已謀議將餘額挪作購買自助

餐券供自己或他人於日後前往礁溪長榮酒店用餐,更於109年9月16日活動結束後,旋即在礁溪長榮酒店長廳門口結算費用,由蔡前科長請曾0玲經理「把5,210元换成餐券」,曾0玲回答礁溪長榮酒店未販售餐券後,蔡00遂指示將此餘額改為日後前往礁溪長榮酒店用餐之訂金,後於109年9月18日礁溪長榮酒店開立5,210元之宴會廳訂金單(編號:902803),將場地租借費之餘額5,210元,以支付訂金方式一併包裹入場租6萬元內,作為供蔡00、林00日後前往礁溪長榮酒店餐敘之訂金而挪為己用。

嗣後蔡前科長於109年9月25日簽請指派驗收人員之簽呈上,擬辦「由職驗收」,以避免民政處長游0隆指派其他不知情人員擔任主驗人而遭揭露上情,游0隆果然指派蔡00擔任主驗人,嗣後,林科員於109年10月11日在辦理核銷之簽呈不實記載「場地租借費為6萬元」(其中包含5,210元為其私人之宴會廳訂金),與餐費14萬9,500元用餐人數299人、單價500元),共計核20萬9,500元,並檢附礁溪長榮酒店之統一票(發票字軌:FS-51997771號、消費項目:場租、金額:60,000元),據以填不實內容之「宜蘭縣政府民政處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公文書,辦理請購核銷作業,致宜蘭縣政府不知情相關單位人員、權責長官陷於錯誤,誤認為民政處實際花費6萬元之場地租借及相關費用,進而准予同意核撥付款,足生損害於宜蘭縣政府,林科員於完成109年役路相伴活動所有活動項目之核銷作業後,於109年10月22日將成果報告、支出分攤表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函報內政部役政署,並歸還活動結餘款,表示109年役路相伴活動已完全結案。

 

嗣後,蔡前科長、林科員於109年12月24日在礁溪長榮酒店舉辦~宜蘭縣民政處兵役科之歲末聯誼餐會,該聯誼餐會之辦理目的顯與役路相伴活動無關,而該次餐會費用為6,000元,扣除5,210元結餘所墊付之訂金,另由蔡前科長以現金支付餐費差額790元,蔡00、林00兩人因而共同詐得5,210元之不法所得。

 

(二)另蔡前科長與林科員規劃以小額採購方式辦理役路相伴活動之場地佈置,並概估預算為9萬9000元,由林科員於109年8月6日洽廠商張0謙承作,張0謙依據林00所提出之~租賃看板、燈光音響、氣球拱門等設備及規劃錄影與拍照等活動需求,於109年9月9日9時25分以LINE傳送1張估價金額為8萬2,530元之宏0企業估價單,嗣於同(9)日15時,蔡前科長、林科 與張0謙共同前往礁溪長榮酒店現場場勘,張0謙為記錄實際需求與金額,遂攜帶上述8萬2530元宏0企業估價單紙本到場,經當場確認需在活動前一日提前設置音響設備,作為表演團隊彩排使用,且蔡00與林00亦要求刪除宴客桌擺設氣球之項目,張0謙在宏0企業估價單之紙本上,在原預估金额畫線刪除,並以手寫調整後之金額「88500等數字,表示未稅金額為8萬8500元,再將該有手寫註記之估價單紙本當場交給林科員作為場勘紀錄,又於隔(10)日林科員再以LINE通話請張0謙刪除停車場指示牌之費用,故場勘後之估價費用調整為8萬7,700元(含稅後為9萬2,085元),蔡前科長及林科員均明知役路相伴活動之場地佈置費用實際為9萬2,085元,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於109年9月9日場勘時,即藉詞役路相伴活動有核銷限制,故有需要挪用經費,並請張0謙配合虛報估價單之金額,經張0謙同意後,林科員隔(10)日10时1分再以LINE通話告知張0謙,請張0謙配合開立估價金額為9萬9000元之宏0企業估價單,張0謙即與蔡前科長、林科員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張0謙同(10)日12時45分以LINE傳送宏0企業之2張估價單,金额分別為9萬2,085元及9萬9000元(9萬9,000元為不實估價單),並傳送「核銷99000,實際92085,扣除溢開稅金,餘額剩約6000」訊息告知林科員有6,000元之差額,林科員收到上述估價單與訊息內容後,再於同日12時53分將估价單與訊息截圖轉傳給蔡前科長知悉。

 

嗣於109年9月16日役路相伴活動結束後,蔡00、林00與張0謙均明知役路相伴活動之場地佈置費實際僅需花費9萬2,085元,而張0謙虛報之差額亦未實際用於購買活動所需之物品,仍由張0謙指示不知情員工將99,000元之金額分拆開立6萬6,000元及3萬3,000元之宏0企業統一發票各1張,於109年9月18日以郵寄方式寄交林00。而蔡前科長、林科員均明知宏0企業係配合開立不實施作金額之統一發票,仍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络,由林科員據以填製不實內容之黏貼憑證公文書,並檢附宏0企業開立之記載不實估價單,辦理核銷,致使宜蘭縣政府不知情相關單位人員、權責長官陷於錯誤,誤認為宏0企業佈置會場之花費與該估價單與統一發票所記載之不實金額相符,進而准予同意核撥付款,足生損害於宜蘭縣政府。

 

復因於役路相伴活動辦畢之翌日,即109年9月17日, 張0謙太太透過LINE向張0謙反應「兵役科的林先生反應氣球門跟綠美化現場的東西沒有价值報價那些錢」後,張0謙回以「我再跟他說」等語,嗣於109年10月1日,張0謙決定以減價退款之方式處理,再以LINE向林科員傳送「核銷99000,實際92085,扣除溢開稅金,餘額剩約6000、氣球拱門多退2000、合計8000」之訊息,意指除原先之6000元差外,另就氣球門之品質不佳问題再退還2,000元,共計將交付8000元現金給林科員,林科員明知此时核銷程序已完成,已無任何活動臨時需求,仍回傳「謝謝」,表示同意張0謙之處理方式,並於109年10月日後之某日,張0謙往宜蘭縣民政處,將裝有8,000元現金裝入信封內交給林科員,而即向蔡前科長報告已收取張0謙之退款,並將其中3000元現金朋分給蔡,因釔蔡前科長與林科員共同詐得8,000元之不法所得。

 

四、張0謙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部分:

縣府民政處前科長黃00、前約僱康00於110年11月間辦理宜蘭縣政府升旗活動,除規劃提供iPad、洗衣機、冰箱等家用電器作為參加民眾之摸獎贈品,並邀請羅東高中康輔社、蘭陽女中熱舞社及宜蘭職業商業學校儀隊於110年12月24日之宣傳記者會及111年元旦活動當天表演。

 

經黃00、康00與宜蘭縣政府主計處人員討論後,得知需以專簽經宜蘭縣長或其授權之人同意,始得以公務預算支應上述家電摸彩品與學校團體費用,惟因簽辦時程窘迫,難以及時在活動前完成簽瓣流程,黃00遂指示康00請廠商配合開立不實名目之估價單簽辦請購,嗣後再將款項挪以支付採購家電摸彩品及學生團體表演費用,黃00、康00均明知報支政府預算,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等會計憑證,核實報銷,不得以虛假單據與會計憑證虛報事由,竟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康00於110年11月30日以LINE詢問張0謙能否配合開立相關不實估价單,供其簽辦請購預算,張0謙竟與黃00、康00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彼等決定以租用電力設備為名義,由張0謙於同(30)日16時43分在宏0企業行政部之LINE群組,傳送「幫我用鈞0的估價單,開1張電力設備一式79520(含稅)給我。」之訊息內容,指示不知情員工陳00配合以鈞0企業社名義開立「品名:電力設備、數量:1式、單價:79520、金額:79520」之不實估價單,陳00於同(30)日17時41分將上開鈞0企業社估價單掃描檔以LINE

傳送給張0謙後,張0謙旋即於同(30)日17時44分轉檔案給縣府康00,而康00隨即據以製作升旗活動經費概算表,分別由康00、黃00核章確認,再由不知情之副處長趙00判核决行,嗣後康00、黄00再於110年12月8日將此不實活動經費概算表檢附做為活動預算簽呈之附件,持以向宜蘭縣政府申請經費動支而行使之,經逐級陳由單位主管、主計處人員及縣長授權之人審閱,並依據康00不實擬辦內容與預算金額核准辦理升旗活動,足生損害於宜蘭縣政府。

 

復於升旗活動結束後之111年1月2日,張0謙以LINE傳送活動場地已恢復原狀之照片給康00,康00隨即請張0謙開立統一發票以核款項,而黃00、康00、廠商張0謙、劉0婷、鈞0企業社負責人蔡0忠及豪0企業社負責人林0儒均明知鈞0企業社於110年12月31日至宜蘭運動公園僅實際施作4個延長線插座,並在施工結束後向宏0企業結算該次施工費用800元,即鈞0企業社並無架設任何電力設備,與宜蘭縣政府間亦無交易事實,且統一發票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劉0婷於110年1月3日在宏0企業與鈞豪企業社之LIN群組,傳送「老闊要麻煩幫忙開一張二聯式發票抬頭:宜蘭縣政府日期:1月3日品項:電力設備租用數量:1場金額:79520(含稅)」、「再麻煩一起提供匯款帳號屆時縣府會直接撥款入你們戶頭」等訊息,林0儒即依劉0婷上述指示,開立不實記載「電力設備租用」、金額為7950元之豪0企業社統一發票交予縣府康00。而黃00、康00及張0謙明知豪0企業社配合開立不實名目之統一發票,以支應家電彩品及學校社團表演費用,仍共同承前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康00據以填製不實內容之「宜蘭縣政府支之犯意聯絡,由康珊華據以填製不實內容之「宜蘭縣政府支出憑證黏存單(金額7萬9520元)」公文書,辦理核銷作業,復經黃00蓋印核章後,逐級陳核而行使之,致宜蘭縣政府不知情相關單位人員、主管長官陷於錯誤,誤認民政處確向豪0企業社以該統一發票所記載之金額,租借電力設備,進而准予同意核撥付款,足生損害於宜蘭縣政府,並由張0謙將核撥之款項交給康00購買家電摸彩品及支付學校社團表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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