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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務單位資料流傳網路~對候選人造成傷害.提告【直播】

選務單位資料流傳網路~對候選人造成傷害.提告【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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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b.watch/gWIXO9PAkk/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在11月17日中午約12時,三星鄉民代表候選人宋毅祥接獲朋友來電表示~於網路上搜尋選舉公報時發現,從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結至宜蘭縣選舉委員會中,宜蘭縣三星鄉第1選區選舉公報上代表候選人5號,沒有候選人相片及相關資料,並於學經歷及政見欄位內註明~「三星鄉民代表第一選區第5號候選人因資格不合,不予公告為候選人、不予刊登於選舉公報及不予列印於選舉票,該選舉區之選舉票如圈選於5號欄位,屬於無效票。」

 

宜蘭縣選舉委員會對~三星鄉民代表第1選舉區選舉公報網頁「誤貼」,作出說明如下:

依據本縣選舉公報編印要點規定,鄉民代表選舉公報由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編印。次查三星鄉公所通知宋君10月21日參加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宋君抽中該選舉區第5號。另依本會選務作業程序規定,本會應於11月20日公告鄉鎮市代表及村里長候選人名單,合先敍明。

 

宋君於候選人登記時,因涉毁損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因判決尚未確定,未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規定之條件,業經本會第425次委員會議通過准予登記,並請公所通知其參加10月21日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嗣於10月21日台灣高等法院來函本會預告該上訴案將於11月17日上午宣判,本會亦將該函轉知公所。因候選人號次已經抽定,本會考量11月17日判決結果如若影響候選人資格,編印選舉公報作業時效將十分緊迫,先行提供參考案例的編印方式供公所預備。

據悉17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2762號判決主文內容:「上訴駁回。宋毅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調解內容。」。宋君是因毁損案件遭判刑,並緩刑二年。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因此宋君登記為三星鄉民代表第1選舉區候選人資格並無問題。本會將於11月20日公告候選人名單。

有關網頁上誤貼候選人資格不符的選舉公報一事已更正,宋君已向警察機關報案進入司法程序,本會亦將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相關作業。

 

由於網路上己被「截圖」流傳~第一選區只有四位候選人,投給5號也無效。以致對宋毅祥造成傷害,萬一落選,到底是誰的責任?誰該負責?

 

宋毅祥今天上午在宜蘭市名開記者會,並發表聲明,內容重點如下~

一、        宜蘭縣三星鄉選務作業中心已正式公告五合一選舉候選人選舉公報,並由各村鄰長分送至各家戶選舉人家中,本人的參選資格已獲得正式的確認,沒有任何的疑慮。

二、        惡質選風造成此次的風波,本人自參選以來,即不斷遭受不當待遇及針對性的攻擊,原本希望以擔任三屆代表清白參選、熱心服務、用心做事的態度,來爭取選民鄉親的認同,但惡質的選風、有心人士的操作及選務作業中心的疏失,造成個人的努力皆付諸流水。

三、        此一作為已明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本人已於111年11月17日下午至宜蘭縣警察局三星分局報案,並將會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的訴訟,但對於此一傷害將會是本人心中永遠的痛。

五、        今日記者會主要訴求「誰還我公道?」,希望透過各位媒體女士、先生代本人澄清,本人堅決提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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