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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桃館風波擴大~檢察長、檢察官均被告發

楊桃館風波擴大~檢察長、檢察官均被告發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員山鄉楊桃集散場建案物,風波擴大,前員山鄉民代表林錦坤今天具狀告發~檢察官郭欣怡、檢察長黃智勇、儉股承辦檢察官等人,渉犯等人涉犯貪污圖利他人、及濫權不追訴、及庇護或不舉發之包庇貪污等罪;立委參選人陳俊宇陳俊宇涉犯刑法竊佔等罪。

 

林錦坤於103年向宜蘭地檢署告發陳俊宇涉嫌侵占,地檢署於104年復~查無具體不法事證,足認與犯罪有關,本案業已簽准結案,請查照。

 

告發人林錦坤指出,被告陳俊宇位於宜蘭員山鄉隘界二段68地號上之員山隘界二段36建號之楊桃集貨場,民國90年申請農委會公款補助興建時,宜蘭縣政府同意其作農業設施集貨場使用,獲許可同意之同時定約,十年要供楊桃產銷班全體班員免費共同使用該集貨場,十年到期,若有違同意核准申請使用內容與核准内容不符合者,原核准文件即自動失效,若無違反規定,十年到期後產權歸提供土地之所有權人陳俊宇所有,十年到期日在民國101年底始到期。

 

楊桃集貨場為農業設施,法律明定不得為住宅使用,此為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

在集貨場興建時農委會係出資補助公款一半,為247萬2000元(引用宜蘭地檢署資料)之甲方,而班員全體則共同分擔一半負擔(配合款)費用之乙方,該案集貨場農委會預算為462萬元,補助一半金額以231萬元為上限,該集貨場興建總造價,被告陳俊宇必申報高於462萬元,才有符申請補助一半之上限231萬元之條件,才能獲農委會總預算462萬元全額之一半補助款。

 

然集貨場91年8月興建完成,並領有91年員山鄉公所所發1F集貨場使用執照(91員鄉工字第8382號使用執照)。惟十年到期前,產權仍歸農委會及楊桃產銷班所共有,在產權未歸屬登記為陳俊宇所有之民國101年到期日前,約在民國94年起即被被告陳俊宇於集貨場建築內部擅自改建成2F違建,於集貨場內部框架空間擅自加設頂蓋,將原為1F樓板約十公尺高之集貨場,改建成各約5公尺、5公尺一、二2層之違章住宅,違章主屋除走廊外一、二樓地板面積為277.14平方公尺。1F農業設施違建擅改變成2F住宅。

 

被告陳俊宇改建集貨場成2F違建住宅後,便舉家遷入佔住使用,從約94年到112年7月計佔住長達18年之久。

 

被告陳俊宇省掉每月的全家租屋費用支出,包棟享用免租金之不法,更免受刑事追訴責住。

 

被告陳俊宇佔住行為竟受被告郭欣怡公然包庇犯行,地檢署檢察長更包庇郭欣怡圖利他人及不追訴被告陳俊宇之罪行。

 

被告陳俊宇佔住行為早已違反法律~禁止農業設施供住宅使用之強制規定,被告陳俊宇佔住農委會與楊桃產銷班全體班員共同所有之不動產集貨場,在未經甲方農委會同意之下,且甲方農委會也無權同意(因法律明文禁止:不得為住宅),卻公然行佔住竊佔犯行。

 

然被告陳俊宇卻以一句:因“當時有居住需求才入住”,舉家搬入集貨場,竊佔集貨場為住宅供自家使用,而至今仍逍遙法外,不受追訴。

是被告陳俊宇成立刑法竊佔等罪。

 

被告郭欣怡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受理告發被告陳俊宇涉不法案件事後,竟明知被告陳俊宇竊佔集貨場行為 至104年7月9日已逾十年之久的事實存在,竟以楊桃產銷班班員無人提出異議、佔住屬使用方式、及管理行為,與竊佔罪構成要件尚屬有間,而簽准結案不追訴被告陳俊宇。

而告發人林錦坤又於今年112年7月19日投書宜蘭地檢署檢察長,告發陳俊宇、郭欣怡涉及不法,宜蘭地檢署儉股檢察官竟再次以予簽結而不追訴被告郭欣怡丶陳俊宇等人,是被告郭欣怡丶被告黃智勇丶被告儉股承辦檢察是共同犯貪污圖利罪及不為舉發罪及濫權不追訴等罪。

 

地檢署104年7月9日答復林錦坤的公文內容如下~

主旨:台端告發陳俊于涉嫌侵占等件,查無具體不法事證足認與犯罪有關,本案業已簽准結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03年10月14日刑事告發狀。

二、(一)竊佔部分:

該楊桃產銷班未在該址運作後,被告便將該集貨場改建,並與家人搬遷至該處自住使用,迄今逾10年,該集貨場之使用方式及管理全由楊桃產銷班自行決議,被告使用該處之行為未有其他產銷班班員提出異議,則被告所為與竊估罪構成要件尚屬有間。

(二)背信與農業金融法部分:

被告向員山鄉農會申請之貸款案件,皆有經徵信、不動產估價以及員山鄉農會授信委員會開會審核等流程後決議,且員山鄉農會所核撥予被告貸款額度依照員山鄉農會不動產調查報告上之「貸放值」所擬訂,該貸放值皆參考抵押不動產之市價,以及依照「員山鄉農會信用部擔保放款擔保品估價辦法」所計算之;經上網參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發現被告所抵押名下地號土地周邊農地及農舍成交行情,於101年至103年間農地每坪成交價介於1萬元至2萬元,而建坪100坪以上農舍每棟成交行情亦介於1,500萬至2000萬,與員山鄉農會所出具之不動產調查報告尚屬相符,尚難認定被告與員山鄉農會對此貸款案件有背信與違反農業金融法之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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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琬惠立委參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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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陳琬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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