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er

員山燈節工安意外.國家賠償初審判公所賠

員山燈節工安意外.國家賠償初審判公所賠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2020年員山燈節牌樓發生工安意外,造成一人死亡兩人受傷,經受害人申請國家賠償,經法院113年3月20日110年重字000002號初審判決,判員山鄉公所應給付原告金額共2千4百多萬元,且須加計5%利息。另相關廠商亦應連帶賠償原告同等金額。

有關員山鄉公所燈節工安意外事件,國家賠償初審判賠案,員山鄉公所總計需賠2432萬4838元,國家賠償宣告賠償金額如下~

鄭0琴 2342萬2,951元
吳0捷 4萬9,909元
鄭0緹 17萬5,000元
鄭0男 50萬1,978元
鄭0雄 17萬5,000元
合計 2432萬4,838元

裁判主文指出:
一、員山鄉公所應給付原告上列費用,均自民國110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張聖謙、張政諺、沈智祥、許志源、王弘明應連帶給付原告與鄉公所相同之費用,均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宜蘭縣員山鄉公所、張聖謙、張政諺、沈智祥、許志源、王弘明、天地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宏銘棚架舞台企業連帶給付45%。

經試算倘以每年5%,至今(113)年5月8日估算,總計賠償金額將高達2756萬8150元。

網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