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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民眾易混淆

「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民眾易混淆

【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最近期接到多起民眾詢問,為何已於5月份在超商繳納牌照稅,卻仍收到催繳通知。經查證,原因是部分民眾將「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混淆,導致誤繳。燃料使用費~自用車及機車每年7月開徵。

 

財政稅務局進一步解釋,使用牌照稅屬於地方稅,針對一般自用車輛及151c.c.以上機車,每年4月開徵(營業用車輛則分4月及10月兩期開徵)。徵收機關為各縣市的地方稅稽徵機關(如稅捐處、稅務局等),稅收歸地方政府所有。燃料使用費則屬行政規費,自用車及機車每年7月開徵,徵收機關為監理機關,收入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兩者徵收機關及用途均不同。

 

該局提醒民眾,於便利商店列印繳款單繳納前,務必仔細核對確認是否為使用牌照稅,以避免繳納錯誤,導致欠稅催繳甚至逾期繳納受罰。

最後,財政稅務局表示,若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可向各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若有燃料使用費相關問題,請向各地監理機關洽詢(監理服務專線: 0800-23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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