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國立宜蘭大學停車場上方的空間,出租供作餐廳使用,最近契約到期,學校重新招標,原承包的廠商玉連食府未得標,認為學校招標有問題,今天發存證信函給學校,要求七天內提供評選計分資料;宜蘭大學表示,本案場地係採公開招租 (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分兩階段開標,第一次為資格標,第二次為評審標,兩次皆為正式開標,而非業者 (玉連食坊 ) 所述非正式開標。
原在宜蘭大學承包餐廳業務的「玉連食坊」表示,「他們取得宜蘭大學餐廳承包投標書,即以目前在學校持續營業經營的型態,做全方位的加強,做了完整的承包規劃,並依學校公告 6月17日開標日前投遞0開標時前往開標!
孰料開標當日承辦員口頭告知是資格標, 而非正式開標,有兩家符合資格(另一家米0餐廳 ),而原定開標日(6月17), 米0餐廳投標者並未到場,顯然已事先得到校方內線消息,所以不必到場。
之後,於7月12日接獲 學校通知:
序位第一廠商 米0餐廳
玉蓮餐廳序位第二
綜觀整個所謂公開承包過程,很明顯的校方已有內定對象(米0餐廳),開標過程自始至終都是黑箱作業,且依據校方公告的評審評分標準也沒公開,此種內定的不當作為,實難令人心服口服!
“米0餐廳”因為經營不善,於2021年停業,轉讓給玉連食坊,之後米0至今一直沒在線上經營餐廳,而於今年5月17日重新申請新的餐廳行號參加此次承包,理論上各種評比均劣於玉蓮食坊餐廳。
今請 學校基於公平、合理的原則,將評比結果公諸俾以公評。
學校若一意孤行,以不符合政府投標採購法,公開透明,公平合法的原則,玉蓮食坊餐廳將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權益,同時彰顯社會的公義」。
宜蘭大學說明如下~
「本案場地係採公開招租 (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分兩階段開標,第一次為資格標,第二次為評審標,兩次皆為正式開標,而非業者 (玉連食坊 ) 所述非正式開標。針對廠商疑問,說明如下:
一.依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二人,出席代表應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未到場廠商視同放棄議約及說明權利。」,爰資格合格之廠商是否出席非必要條件,惟如未出席將放棄議約及說明權利。
二.依投標廠商評審須知第三點規定,評審標準詳如下述:
1.營運計畫:(1)經營團隊之相關業務經驗說明。(15分)
(2)營運規劃:營運項目、空間使用規劃、籌辦時程。(15分)
(3)財務規劃:收入分析、成本分析、風險管理。(10分)
(4)人力規劃:人力配置、組織架構。(10分)
2、適合性說明:經營項目為何符合或適合本案場地經營。(10分)
3、經營構想創意或回饋計畫:如教職員生憑證消費打折(提出之內容以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10分)
4、租金報價:四年租金(含稅)(20分)
5、簡報與答詢(10分)
而評審委員則依據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予以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經委員評審後業者(玉連食坊)排序2,爰未得標。
綜上,本案係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並無不當或不法之情形。」
玉連食府今天發出的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主旨: 惠 請 貴 校 於 文 到 七 日 內 提 供 「 國 立 宜 蘭大 學 停 控 中 心 二 樓 約 7 2 0 平 方 公 尺 場 地出租」 之 評 選 計 分 資 料 ,請查照 !
說明:
一 緣 玉 蓮 食 坊 ( 下 稱 本 餐 廳 ) 先前已 取 得 貴 校餐 廳 承 包 投 標 書 , 即 以 目 前 在 貴 校 持 續 營 業經 營 的 型 態 做 全 方 位 的 加 強 , 並 花 費 鉅 資 裝潢 及 添 購 生 財 器 具 , 對 於 服 務 做 了 完 整 的 承包規劃 與 巨 額 花 費 , 並 依 貴 校 指 示 於本年度 6 月 1 7 日 開 標 日 前 投 遞 標 單 , 並 於 同 日前 往 開 標 !
二 孰 料 開 標 當 日 承 辦 員 竟 口 頭 告 知 當日僅 係 資格標, 而 非 正 式 開 標 , 有 兩 家 符 合 資 格 ( 另一 家 米 樂 餐 廳 ), 而 片 面 更 改 投 標 日 期 , 且 另
一 家 投 標 廠 商 米 樂 餐 聽 投 標 者 並 未 到 場 。
三 復 於 7 月 1 2 日 , 頃 獲 貴 校 通 知 , 得 標 廠商 : 序 位 第 一 為 米 樂 餐 廳 , 本 餐 廳 序 位 第 二, 本 餐 廳 深 感 不 服 , 除 將 依 法 尋 求 司 法 救 濟管 道 外 , 另 提 出 以 下 質 疑 :
(一 ) 經查, 米 樂 餐 廳 前 因 經 營 不 善 , 甫 於 110 停 止 於 貴 校 之 合 約 , 並 將 經 營 權 轉 讓給本餐廳 , 一 家 前 有 履 約 不 良 記 錄 之 廠商 , 為 何 能 高 分 優 先 得 標 ?
(二 ) 又米樂 餐 廳 休 業 迄 今 , 已至多年 未 曾 實 體經 營 餐 廳 , 此 次 乃 5月 17 日 重 新 申 請 新的 餐 廳 行 號 ,顯為 參 加 此 次 承 包 , 理 論 上沒 有 任 何 實 績 之 餐 廳 , 為 何 能 優 先 得 標 ?
(三 ) 苟若本 餐 廳 之 回 饋 金 不 亞 於 米 樂 餐 廳,一間 剛 成 立 之 行 號 , 且 前 有 不 良 履 約 記 錄 之餐 廳 , 何 以 又 能 以 黑 箱 作 業 通 過 高 分 通 過
優 選 ? 合 理 懷 疑 有 官 商 勾 結 , 人 謀 不 臧 的可 能 與 情 事 。
四 、 故 本 餐 廳 惠 寄 發 本 文 , 要 求 貴 校 公 開 相 關之相關之 評 選 委員及 計 分 資 料 , 並 合 理 說明 , 以 昭 公 信 。 如 未 於 文 到 七 日 內 妥 適 處理 , 本 餐 廳 除 依 法 向 檢 、 調 舉 發 本 案 外 ,並 將對外 召 開 記 者 會 , 公 開 貴 校 與 米 樂 餐廳 聯 手 坑 殺 本 餐 廳 轉 讓 金 、 裝 潢 費 用 之 始末 , 並 訴 諸 社 會 公 評 , 希 誤 自 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