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譚杰、趙奇濤/宜蘭報導】
宜蘭縣立委選舉其間,民進黨立委候選人陳俊宇的助選人員~楊0典、李0芹,製作圖卡,署名宜蘭地檢署,散布抓到溪南某民代助理涉嫌買票的假消息。現經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1年,如不服判決,可上訴。
宜蘭地院判決的主文如 下 :
楊0典共同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褫奪 公 權 壹 年 。 扣 案 之 MS I 筆 記 型 電 腦 壹 台 沒 收 。
李 0 芹 共 同 犯 行 使 偽 造 準 公 文 書 罪 ,處 有 期 徒 刑 壹 年 貳 月 。褫 奪 公權壹年。
事實如下:
- 楊0典、李0芹均係第11屆立法委員宜蘭縣區選舉區候選人陳 俊宇於該選舉期間之輔選工作人員。李0芹先於⺠國112年10 月間某日,向楊0典之胞弟楊00 (亦為陳俊宇候選人競選總 部 志 工 ) 借 得 2 支 行 動 電 話 及 不 詳 預 付 卡 門 號 , 再 於 1 、2 日 後 ,在宜蘭縣員山鄉坡城路51之9號其住處,以前開2支行動電 話及門號 ,透過家裡之WIFI連接網際網路 ,而申辦通訊軟體LI NE暱稱「黃0達」、「張0霄」之2個帳號,復請託無犯意聯 絡 之 楊0 丞 於 1 1 2 年 1 2 月 1 5 日 1 4 時 4 分 許 、2 0 時 4 3 分 許 , 分 別 向 不知情之葉00 、游00借用其行動電話 ,上網連線至通訊軟體LINE並登入葉00所使用之LINE暱稱「葉00」帳號、游00使用之LINE暱稱 「Vi cky 」帳號,而透過前開2帳號將LINE暱稱「張0霄」、「黃0達」等帳號加入「宜蘭縣鄉鎮市報報報」、「宜蘭好事連連交流群組」、「大新社區大小事 、工商 百業報導群組」、「永美社區」等LINE群組內,以作為第11屆 宜蘭縣區域立法委員選舉期間. ,便利李0芹日後發布相關 訊息 使 用 。嗣 於 1 1 3 年 1 月 初 ,楊 0 典 明 知 當 時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檢 察 署並無偵辦宜蘭縣溪南地區⺠意代表助 理賄選案件 ,竟於113年1月13 日投票前之同年月8 日晚間某 時 , 在 其 宜 蘭 縣 員 山 鄉 住 處 , 以 其 所 有 之 MS I 筆 記 型 電 腦 內 之 a dobe illustrator cc23.1版繪圖軟體,製作載有「抓到賄 選 、宜 蘭 縣 溪 南 ,某 ⺠ 代 助 理 涉 嫌 買 票 , 目 前 正 接 受 調 查 中 , 圖片 :宜蘭地檢署 」等不實文字內容之圖片電 子檔 ,以示該內 容 係 由 宜 蘭 地 檢 署 所 發 布 之 意 , 再 於 翌 (9 ) 日 上 午 某 時 , 透 過 L I N E 將 該 圖 片 電 子 檔 傳 送 予 李0 芹 (L I N E 名 稱 「 0 」 ) , 李0 芹 亦 明 知 前 開 不 實 文 字 內 容 之 圖 片 電 子檔 係 楊 0 典 所 偽 造 , 詎 楊 0 典 、李0 芹 2 人 竟 意 圖 使 候 選 人 不 當 選 ,而 共 同 基 於 行 使偽造準公文書及以文字、圖畫傳播不實之事之犯意聯絡 ,由 李0芹則於113年1月9 日上午9時至10時間,以其本人之LINE 暱稱 「0 」帳號 ,將前開偽造之圖片電子檔傳送至其所持用之 前開向楊00借用之2 支行動電話內自創之LINE暱稱 「黃0 達」及「張0霄」之帳號內,之後李0芹再透過前開2支行動 電話內之LINE暱稱「黃0達」及「張0霄」2帳號,接續於當 日 上 午1 1 時 5 5 分 許 、1 1 時 5 6 分 許 ,在 宜 蘭 縣 宜 蘭 市陳 俊 宇 之 競 選總部1樓 ,將前開不實文字內容之圖片電子檔傳送於 「宜蘭 縣 鄉 鎮 市 報 報 報 」 、 「宜 蘭 好 事 連 連 交 流 群 組 」 、 「 大 新 社 區 大小事、工商百業報導群組」、「永美社區」、「壯五社區聊 天室」等LINE群組内,以示宜蘭地檢署有發布「正在調查宜蘭 縣溪南地區⺠代助理買票案件」消息之意,而當時於第11屆宜 蘭縣區域立法委員選舉之6位候選人中,同時兼具有「宜蘭縣 溪南地區 」、「⺠意代表 」身分背 景者 ,僅 有候選人黃琤婷1 人 ,該 不 實 文 字 內 容 之 圖 片 電 子檔 又 係 以 宜 蘭 地 檢 署 名 義 為之,足生損害於宜蘭地檢署發佈新聞消息之正確性 ,並足以影射候選人黃琤婷之助 理 因 賄 選 現正遭調查中 ,造成選⺠對黃琤婷團隊之品德操守及政治形象產生質疑 ,且該不實文字內容之 圖片係於投票日前3 、4 天傳送 ,亦足生妨害選⺠投票行為之 正確性及第11屆宜蘭縣區域立法委員選舉之公正性。
-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暨黃琤婷訴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辦。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 刑 之 罪 或 高 等 法 院 管 轄 第 一審 案 件 者 外 ,於 第 一次 審 判 期 日 前 之 準 備 程 序 進 行 中 ,被 告 先 就 被 訴 事 實 為 有 罪 之 陳 述 時 , 審 判 長 得 告 知 被 告 簡 式 審 判 程 序 之 旨 ,並 聽 取 當 事 人 、代 理 人 、辯 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楊0典、李0芹 2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 外 之 罪 , 其 於 準 備 程 序 中 就 被 訴 事 實 均 為 有 罪 之 陳 述 ,經 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 人及辯護人 之 意 見 後 ,本 院 爰 依 首 揭 規 定 ,裁 定 進 行 簡 式 審 判 程 序 。 是 本 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 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 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 認 定 事實 所 憑 之 證 據 及 理 由 :
(一)訊 據 被 告 2 人 均 坦 承 有 意 圖 使 候 選 人 不 當 選 , 而 透 過 L I N E 傳 送 前 開 冒 宜 蘭 地 檢 署 名 義 製 作 之 不 實 文字 內 容 之 圖 片 電 子檔 等 犯 行 ,此核與證人楊00 、游00 、葉00之證述情節大致相 符 , 並 有 前 開 偽 造 之 圖 片 電 子檔 列 印 相 片 1 紙、通訊軟體LINB暱稱「張0霄」、「黃0達」傳送前聞不 實文字內容之圖片電子檔之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相片、被 告 楊 0 典 、 李 0 芹 及 證 人 游 00 、楊 00 所 持 用 行動電話之LINE對話紀錄譯文及手機數位取證資料、L I N E 「 永 美 社 區 」 、 「 宜 蘭 好 事 連 連 交 流 群 組 」 、 「宜 蘭 縣 鄉 鎮 市 報 報 報 」 、 「壯 五 社 區 聊 天 室 」群 組 聊 天 紀 錄 截 圖、 宜 蘭 地 檢 署 澄 清 新 聞 稿附卷及MSI 筆記型電腦1台扣案為憑。
(二)被 告 2 人 雖 辯 稱 : 其 等 固 係 有 使 候 選 人 不 當 選 之 意 圖 , 然 並 無 指 涉 特 定 候 選 人 , 亦 非 針 對 黃 琤 婷 云 云 ,惟 查 , 前 開 不 實 圖 片 電子檔內容係載明 :「宜蘭縣溪南 ,某⺠代助理涉嫌買票 」等 語 ,而當時在宜蘭縣溪南地區之候選人為林0評 、黃琤婷2 人 ,林 0 評 前 固 曾 擔 任 羅 東 鎮 鎮 ⺠ 代 表 ,惟 當 時 其 任 期 已 滿 , 已非⺠意代表身分 ,此為公所周知之事,是於前開選舉期間 , 僅 候 選 人 黃 琤 婷 兼 具 溪 南 地 區 、⺠ 意 代 表 2 身 分 ,則 被 告 2 人 所 傳 送 前 開 不 實 文 字 內 容 之 圖 片 電 子 檔 ,顯 係 指 涉 候 選 人 黃 琤 婷 ,又當時候選 人陳俊宇 、黃琤婷係分屬⺠主進步黨 、中國國 ⺠ 黨 推 薦 之 候 選 人 ,為 國 內 最 大 2 黨 ,黃 琤 婷 與 陳 俊 宇 即 具 有 相 當 之 競 爭 力 ,被 告2 人 既 係 陳 俊 宇 之 輔 選 工作 人 員 ,則 堪 認 被 告2 人 確 有 使 候 選 人 黃 琤 婷 不 當 選 之 意 圖 甚 明 。
(三)、 綜 上 , 本 件 事 證 明 確 ,被 告 2 人 之 犯 行 均 堪 以 認 定 , 均 應 依 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
(一) 核 被 告 2 人 所 為 ,均 係 犯 刑 法 第 2 1 6 條 、 第 2 1 1 條 、 第 2 2 0 條 第 2 項 之行使偽造準公 文書罪及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 項 之 意圖使候選 人不當選以 文字 、圖片傳播不實之事罪 。按意圖 使 候 選 人 不 當 選 ,以 文字 、圖 畫 、錄 音 、錄 影 、演 講 或 他 法 , 散 布 謠 言 或 傳 播 不 實 之 事 ,足 以 生 損 害 於 該 候 選 人 之 名 譽 時 , 雖同時符合刑法第310 條第1 項或第2 項之誹謗罪、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104 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 之 犯 罪 構 成 要 件 ,因 係 法 規 之 錯 綜 關 係 ,致 一 個 犯 罪 行 為 ,同 時有數符合該犯罪構成要件之法條可以適用 ,應依特別法優先 於普通法之法規競合法理 ,擇一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 4 條 規 定 論 處, 是 併 辦 意 旨 認 被 告 2 人 前 開 行 為 ,另 犯 刑 法 3 1 0 條 第 2 項 之 加 重 誹謗 罪 ,而 與 本 案 被 告2 人 所 為 違 反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等 有 裁判上 一罪之想像競合關係 ,容有誤會 ,附此敘明 。又被告楊0 典 偽 造 準 公 文 書 後 進 而 行 使 ,偽 造 之 低 度 行 為 ,應 為 行 使 之 高 度 行 為所 吸 收 ,不 另論 罪 。
(二)被告2 人應認係出於同 一原因目的 ,於密接之時 、地 ,接續在 「宜蘭縣鄉鎮市報報報」、「宜蘭好事連連交流群組」、 「大 0 8 新社區大小事、工商百業報導群組」、「永美社區」、「壯五 0 9 社區聊天室」等LINE群組內 ,散布冒宜蘭地檢署名義所製作不 實內容之文字圖卡 ,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 一 般 社 會 觀 念 ,難 以 強 行 分 開 ,應 視 為 數 個 舉 動 之 接 續施行, 合 為 包 括 之 一行 為 予 以 評 價 為 當 ,均 應 論 以 接 續 犯 之 包括 一罪 。
(三)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依刑法第28 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2人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意圖使候選人不 當 選 以 文 字 、圖 片 傳 播 不 實 之 事 二罪 名 ,均 為 想 像 競 合 犯 , 均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重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處斷。
(五 )爰 審 酌 選 舉 乃 ⺠ 主 法 治 之 重 要 基 石 , 投 票 係 ⺠ 主 法 治 重 要 之 表徵 ,須由選⺠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 而選賢與能 ,其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甚鉅 ,以不正當方法意圖使 候 選 人 不 當選 之行 為 ,嚴 重敗 壞 選 風 ,不 惟抹 滅 實 行 ⺠ 主政 治之真意 ,亦嚴重影響選舉之公正性與社會之風氣 ,扭曲選舉制 度 尋 求 ⺠ 意 之 真 實 性 ,被 告 2 人 明 知 上情 ,仍 無 視 ⺠ 主 政 治公 平 競 選 之 重 要 性 , 竟 以 前 揭 行 使 偽 造 準 公 文 書 之 方 式 ,破 壞 選舉之公正性 ,所為實值非難 ;然被告2 人終均坦承犯行 ,犯 後態度尚可 ,又均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稱良好 ;復 斟 酌 被 告2 人 行 使 偽 造 準 公 文 書 以 傳 播 不 實 之 事 之內容 、 方 式 、期 間 及 分 工 ,兼 衡 被 告 楊 岳 典 於 本 院 審 理 中 自 陳 : 其未婚 、無子女 ,之前曾從事 平面設計 ,現待業中 ,家中有祖 母 、父母 、弟弟 ,大學畢業 ,經濟狀況普通 ;被告李韶芹則自 陳 :其 未婚 、無 子 女 ,家 中 有 父 母 、姊 弟 ,之 前 為職 業 軍 人 , 現已退伍,待業中,海軍官校 二專班畢業、經濟狀況普通等一 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又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 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 章之妨害 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定有明文 ,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 告 ,寓 有 強 制 性 ,為 刑 法 第 3 7 條 第 2 項 之 特 別 規 定 ,不 受 宣 告 1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限制 ,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是被告2人上開所犯 ,既已觸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項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 文字 、圖片傳播不實之 事罪 ,係該法第5 章之罪 ,且其上開犯 行復經宣告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 ,本案僅係因想像競合犯而從一 重 之 刑 法 行 使 偽 造 準 公 文 書 予 以 論 處 ,則 依 前 述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免法褫奪公權規定寓有強制性之立法意旨,自仍應依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之規定,併參酌刑法第37條第2項 有 關 宣 告 褫 奪 公 權 期 間 之 規 定 ,斟 酌 被 告 2 人 之 犯 罪 情 節 , 分 別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如主文所示 。
(七)至 被 告 2 人 及 其 辯 護 人 固 以 被 告 2 人 坦 承 犯 行 , 並 無 前 科 , 請 求 給予緩刑宣告等語 。惟按緩刑之宣告 ,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 定條件外 ,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始得 為之。經查, 被 告 2 人 雖 坦 承 有 意 圖 使 候 選 人 不 當 選 而 以 文字 、圖 片 傳 播 不 實 之 事 等 犯 行 , 然 就 係 意 圖 使 何 候 選 人 不 當 選 ,則 避 重 就 輕 辯 稱 :無指涉特定之候選人云云,復未與被害人即當時屬宜蘭縣 溪 南 地 區 之 立 委 候 選 人 黃 琤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