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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組織就五十二甲溼地案再對政府質疑 地主反譏:是您家土地您們願意嗎?

環團組織就五十二甲溼地案再對政府質疑 地主反譏:是您家土地您們願意嗎?

【記者陳宣良.李寶琴/五結報導】
針對宜蘭縣五十二甲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草案,民間非政府組織包括荒野保護協會等十餘環團,今(23)日於五結鄉公所集結,再度抨擊內政部營建署施政立場及執法態度,並共同提出九大質疑及三項訴求。但五十二甲濕地地主則強列反彈,並反問環團:若是您家土地,您會願意嗎?

五十二甲溼地案 

營建署今(23)日下午,在五結鄉公所辦理五十二甲重要溼地保育利用計畫管理規定座談會,NGO組織在會中針對五十二甲溼地提出共同訴求與質疑,與地主間引發強烈對立言詞爭執。參與環團組織包括:荒野保護協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台灣河溪網、台灣千里步道協會、宜蘭惜溪聯盟、宜蘭野鳥學會、時代力量宜蘭黨部、蘇澳KPI、宜蘭縣公民監督聯盟、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宜蘭縣環境保護聯盟等環團。

五十二甲溼地案 

環團於會中提出三大共同訴求:
1. 共同守護五十二甲濕地成興大小池及周邊生態熱區,保全濕地滯洪功能。
2. 政府應促成在地社區、民間團體合作經營五十二甲濕地以顧全農民基本權益。
(依濕地保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內容)
3. 依濕地保育法,劃設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並檢討保育利用計畫草案之功能分區 。
(依濕地保育法第十五條第七款及第十六條之精神與內容)

五十二甲溼地案

並針對「五十二甲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草案」,環團提出下列質疑:
1. 營建署委託宜縣府規劃的保育利用計劃未以生態保育為主要考量,依濕地保育法(第十五條第七款及第十六條)之精神與內容,劃設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 。為何劃設全區為其他區?
2. 草案中之發展功能規畫構想中,將生態重點的成興大小池規劃為魚菜共生及水生植物區的構想不知從何而來? 在全區最核心且最敏感的保育熱區規劃為產業使用,是否考量其對水鳥及水域生物棲地等整體濕地生態可能造成的衝擊,以及可行性?
3. 在保障地主權益的前提之下,除了水鳥,是否對百年風箱老樹應有積極保育的規劃?
計畫書中第24頁陳述保護珍稀植物風箱樹與穗花棋盤腳,縣政府設置風箱老樹保護區;第26頁水質採樣點圖中,標示風箱老樹保護區,第27頁 陸域植物也指出風箱樹跟穗花棋盤腳是瀕臨滅絶的物種;但第30頁中圖4-11重要溼地植物位置圖卻未標示風箱老樹保護區。
4. 日前曾向宜蘭縣政府申請休閒農場,遭二次退件仍未通過,卻持續大興土木闢建滑水道、水池、花鐘及溫室等多項大型建物,開發面積超過 4 公頃的私人休閒農場開發案,已於109/8/15開幕且持續收費營運中,恰位於位於保育利用計畫草案功能分區的入口服務區,卻捨棄全區最具公共性,交通便捷,生態衝擊最小,且已為冬山鄉重要觀光遊憩據點的三奇伯朗大道入口奉尊宮周邊。將入口服務區設在私人場域的規劃極不合常理,是否圖利私人業者更引人非議。
5.目前保育利用計畫草案之土地使用管理規則中農牧用地允許農舍興建、休閒農業設施、戶外廣告設施、公共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及農村再生設施等使用項目,一旦通過執行將造成五十二甲重要濕地不可回復的生態浩劫。且此土地使用管理規則與草案第七章所列具重要科學研究、文化資產、生態及環境價值之應優先保護區域(成興大小池與五股排水圳)前後相互矛盾。
6.保育利用計畫草案中第十二章五十二甲重要濕地管理規定,"允許從事生產作業之農民,進行既有抽取、引取、截斷、排放、挖掘、取土、堆置等農業行為。"完全違背濕地保育法第25條之規定。

環團質問:豈有保育利用計畫之土地管理規定與濕地保育法自相矛盾牴觸?

五十二甲溼地案
同時,環團還針對政府機關管理權責亦提出質疑如下:
1.五十二甲濕地為國家級重要濕地,依濕地保育法第3條主管機關應為營建署,國家級重要濕地內之違法開發是否應由營建署以濕地保育法相關規定裁罰?為何主管機關營建署對非法開發之行為至今沈默不表態,僅函文回覆:營署濕字第1091179950號要求縣府依貴我(營建署與宜蘭縣政府)雙方協議事項妥處逕復陳情人並副知本署?
營建署與宜蘭縣政府的推卸及怠惰是無視於濕地保育法第20、21、23、25、27及30條規定有關重要濕地主管機關應負起之權責?
2. 宜蘭縣政府扭曲濕地保育法第三條內容,在已公告的國家重要濕地範圍內以狹義的"濕地"定義,認定"僅52甲濕地範圍內的成興大小池,符合濕地的定義,違規開發的休閒農場,未在濕地範圍內,所以仍以農發條例處理全案" (自由時報08/25報導 https://reurl.cc/gm8nrQ ),然而保育利用計畫草案引用「五十二甲環境監測評估」(薛方杰等,2015)報告之調查,略以”由(表 4-8)之鳥類多樣性指標分析表分析得知鳥類平均數量以分佈於10 區、16 區、19 區、 22 區者最多,多位於成興大、小池周遭之農田,而非直接停留於水池上,因此以冬候鳥之考量,維持原五十二甲重要濕地農田景觀之生態,可以提供冬候鳥棲息及覓食的場所。”已說明以成興大小池的水域範圍定義濕地乃完全誤解重要濕地的意義,忽視其生態價值且違背縣政府自己所提出的保育計畫書草案內容。
五十二甲重要濕地範圍係由宜蘭縣政府於2009年所提出,目前在價值觀及保育立場丕變下由宜蘭縣府所提出的保育利用計劃是否仍適合?
3.前述私人開發的休閒農場雖已被宜蘭縣政府以違反農發條例第69條認定違法,但至今仍持續試營運,夜間大放光明影響生物棲息,縣府並未依濕地保育法嚴格把關,卻以” 環團與縣府對法條的解釋不同”為由,對濕地範圍內的違法開發行為及設施以違反農發條例的一般農地違規處理,甚至還將”輔導地主,讓相關違規設施合法為優先” (自由時報08/25報導 https://reurl.cc/gm8nrQ ),等同變相鼓勵業者違法開發再就地合法,有如國家重要濕地及濕地保育法不曾存在。

環團表示,試問從來沒有依濕地保育法申請的開發行為如何輔導合法?

五十二甲溼地案
而,針對環團就五十二甲保育利用計劃草案劃設所作主張,宜蘭縣五十二甲濕地生態農事觀光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邱錫奎則回應表示;
1、五十二甲其他分區之所有地主表示不反對劃入核心復育區,但一定要直接徵收,政府沒錢,可先承租或協議徵收,分期付徵收款。
2、針對部份環團只要求限制地主權利卻沒有維護地主權益之配套措施,表示強列不滿!請問土地如果是他家的他們願意嗎?


五十二甲濕地生態農事觀光權益促進會曾於本(9)月4日以「為五十二甲找生路研討會」為主題,召集該會會員開會做成下列結論:
地主抱怨指出~
1.濕地法至今已施行5年餘,52甲濕地高達91%以上土地都是一般民眾所有,這幾年來地主權益受損嚴重,土地價值貶落,甚至没有人願意承買、銀行無法貸款,地主需要資金無法取得融資、申請興建民宅或農舍手續煩雜困難,内政部應體民所苦,加快行政程序來解以上問題,以避免民眾持續對政府抗爭與產生對立。
2.針對工業用地所能允許的開發,政府應明確的說明,如政府無法給予一定開發,應依法給予徵收補償。
3.保育利用計畫應盡速通過,以確保民眾權益,再來,濕地宜縮編至大小水池區,以符合濕地真正的定義,最後針對真正的濕地給予徵收,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
4.會中,全數沼澤區出席地主皆舉手希望政府協議徵收。

五十二甲溼地案

五十二甲濕地地主,憤怒不平表示:
1.我們的土地,為何要由少數幾個環團決定我們的命運。
2.政府要畫溼地,就應進行徵收。
3,一輩子努力儲蓄買田地,因被劃入溼地範圍致安養晚年夢碎,很不甘心。
4.無法貸款、地價暴跌、提告政府強奪人民財產權。
5.保育利用計畫濕地法規定施行後一年內要通過,已延滯5年,造成地主和政府嚴重對立及人民財產損失,請速通過保育利用計畫。

五十二甲溼地案

延伸閱讀~
荒野保護協會~守護五十二甲濕地記者會直播
https://www.facebook.com/113020688710766/posts/3578320448847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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