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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溫泉公園委外案.縣府收回自營三審敗訴定讞

礁溪溫泉公園委外案.縣府收回自營三審敗訴定讞

【記者譚杰、趙奇濤/獨家報導】

宜蘭縣政府將礁溪溫泉公園委外給輕車悠遊公司經營,而後縣府以輕車公司有重大違約強制收回自營,業者訴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仲裁判斷縣府敗訴,縣府另向宜蘭地院提告撤銷仲裁亦遭敗訴,再上訴高等法院,也敗訴,縣府再向最高法院上訴,据了解,最高法院也判決縣府敗訴。亦即縣府不得強制收回自營,仲裁協會裁定縣府應賠償業者的費用是兩億餘元。

 

宜蘭縣政府2012年8月1日以「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宜蘭縣礁溪溫泉公園營運移轉 (OT)案」投資契約,委託輕車悠遊公司經營,契約期限10年,輕車悠遊公司每年須支付縣府100萬元權利金及10萬元土地租金,同時亦須支付百分之一的營業收入當成經營權利金給縣府。

 

宜蘭縣政府於2016年以輕車悠遊公司未經許可,私印溫泉券販售,屬於重大違約,於同年8月17日「終止契約」,強制收回自營。

 

輕車悠遊公司不滿,向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聲請仲裁,仲裁協會2018年判斷宜蘭縣政府與輕車悠遊的OT投資契約關係仍存在,宜蘭縣政府不能單方面終止契約。

 

宜蘭縣政府不服,向宜蘭地提告要求撤銷仲裁結果,主張與輕車悠遊並無書面仲裁協議,且雙方並未進入協調,輕車悠遊就直接提付仲裁,違反程序規定。一審宜蘭地院判宜縣府敗訴,縣府又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契約內容顯示,兩造若有爭議,確實應先經過調解,不成立後,才能提付仲裁。但宜縣府2016年認定輕車悠遊公司私賣溫泉票券,逕行收回經營權,此舉視同協調不成立。

 

高等法院認為,輕車悠遊公司是在協調破局後才提付仲裁,已踐行合約內的前置程序,符合規定,乃駁回縣府上訴,全案縣府又向最高法院上訴。

 

据了解,最高法院已判決駁回宜蘭縣政府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依据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判斷,縣府自收回之日起,應賠償業者營業損失,金額合計高達兩億餘元。內文如下~

「本仲裁庭審酌聲請人之仲裁利益,由於涉及系争契約是否終止及可否繼續營運的整體權利關係,因此宜以所餘期間之營業收入作為本件仲裁標的價額,是其性質上應屬財產利益,仲裁利益理應綜合審核聲請人就系爭 OT案之營業收入作為計算依據。本仲裁庭乃依聲請人於系爭OT案所提出之營運執行計書」(聲43)第43頁之財務規劃表,所載各年度的營業收入,自105年之第四季,以105年9月起算(即以105年營業收入的三分之一採計),以及106年至 110年之總年收入予以合計,核算仲裁標的金額為2億4,427萬8,000元

 

關於本仲裁庭核定之仲裁標的價額,業經兩造代理人於106年9月13日第三次詢問會時当庭簽署仲裁標的價额核定書,復經聲請人缴納无誤(收據附卷可稽)」,本件仲裁之聲請應可受理並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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