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宣良 / 羅東報導】
隨著選情加劇,各候選人殺傷力道相對加重,期能讓對方一刀斃命;宜蘭縣長候選人林錦坤即緊咬目前民調最被看好的林姿妙,指控林姿妙動用第二預備金挪作個人選舉花用,有違公職人員選罷法,要求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應先行停止林姿妙羅東鎮長之職務,就此,縣府已正式行文作出回應。
宜蘭縣府函覆林錦坤文中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4條規定,案涉宜蘭縣選舉委員會之權責,本府業以107年10月24日府民行字第1073809569號函將臺端陳情案件及其相關內容函轉權責機關宜蘭縣選舉委員會辦理」。
宜蘭縣長候選人林錦坤係於9月27日致函縣府,要求依其請求書之所請,速予停止林姿妙鎮長職務,惟縣府遲未見下文,林錦坤乃於本(10)月17日再度行文縣府催促,縣府始予正式函覆。
林錦坤函文以:「請求陳金德代理縣長您,應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先停止林姿妙鎮長職務,方稱正辦」為題。
林錦坤於函文中指稱其理由為:
一、
林姿妙其俱備宜蘭縣長候選人身份,並非以登記日那天為起算點,而是以其宣佈參選時即可認定之,此有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0470號函解釋在案,及98.6.12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19號判決可參。
林姿妙於宣佈代表國民黨參選宜蘭縣長之後,即有跨區動支第二預備金,為私人選舉花用,此乃無庸置疑事。
陳歐珀陣營日前因此而至監察院提告了林姿妙涉犯貪污罪,並以記者會全國播傳。
林姿妙所為亦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是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鈞座您應先對林姿妙停止其羅東鎮長職務才符規定。
鈞座若沒先停止林姿妙羅東鎮長職務,是否是陳歐珀陣營所告之事為不實?
抑或是陳歐珀陣營為誣告?
然查,事實上林姿妙鎮長確實藉名動力或挪用公款(第二預備金)作競選之費用(此鏡週刊上有詳摘),其左手以鎮長身份編列預算,卻拿給右手縣長參選人身份的林姿妙,充當林姿妙縣長參選人身份之公關費在花用,不用利益迴避,大喇喇的公然使用之。
審計單位未考慮林姿妙俱備縣長參選人身份而為審查羅東鎮公所去年度決算;
又審計單位在審核羅東鎮去年度決算當時,林姿妙當時仍未正式登記為縣長候選人,時至107.8.31日林姿妙才正式辦理縣長候選人登記。
是林姿妙鎮長以公款賄選及貪污圖利俱縣長身份之林姿妙,該違法犯行當自以林姿妙其宣佈代表國民黨參選之斯時開始,又於審計單位審核去年度决算後之事,此㸃在一併敘明。
林姿妙預謀犯罪,以公款充做私用,淘損庫款,罪不容恕。
因此陳金德代理縣長您,應依選罷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先停止林姿妙鎮長職務之處分才符規定。
二、
本案請求人早於107.9.27以最速件公文函送請求書乙份到宜蘭縣政府受理收發在案,惟時至今未見宜蘭縣政府回文。
爲此,再次函請 鈞座,懇請鈞座您,如107.9.27日請求人請求書之所請,速予停止林姿妙鎮長職務,以符規定。
請求人(亦宜蘭縣縣長參選人):林錦坤
針對林錦坤所指,林姿妙陣營對此不予回應,認為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相信司法會還其公道。
相關資料請參閱~
④ 林錦坤 宜蘭縣長參選人
附一:
選罷法114條條文摘要: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4 條
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查明
屬實後,通知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
一、....
二、....
三、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
四、....
五、....
附二:
https://law.moj.gov.tw/MOBILE/law_list.aspx?pcode=D0020010&no=114
註:下為宜蘭縣政府回文~
您好:
臺端於本府民意信箱反映事項(案號:....),本府將函轉權責機關宜蘭縣選舉委員會辦理,謹就所陳事項敬復如次:
一、有關臺端陳情內容,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4條規定,案涉宜蘭縣選舉委員會之權責,本府業以107年10月24日府民行字第1073809569號函將臺端陳情案件及其相關內容函轉權責機關宜蘭縣選舉委員會辦理。
二、感謝您的來信,謹申謝忱。
宜蘭縣政府敬啟